【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项目分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闽发改政策[2006]571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创新积极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把福建建设成为创新型省份,增强福建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推进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升福建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把福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的创新型省份,增强福建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果,是指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成熟、先进、实用、可以应用和推广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果转化,是指企业、个人投资者或成果持有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首次对项目成果实施转化,形成产业项目并组织实施的活动。转化方式包括:
(一)项目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办企业实施转化;
(二)项目成果持有者向企业、个人转让该项目成果,由受让的企业投资实施转化或个人投资办企业实施转化;
(三)项目成果持有者许可企业、个人使用该项目成果,由使用该项目成果的企业投资实施转化或个人投资办企业实施转化;
(四)项目成果持有者以该项目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企业合作实施转化;
(五)项目成果持有者以该项目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与企业、个人共同投资办企业实施转化。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的促进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用于扶持实施项目成果转化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地形成的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同时,组织做好项目成果的征集、推介和信息引导等服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实施财政财务管理,负责下达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并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平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持的转化项目范围:
(一)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加强本省产业链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建设,填补本省产业链发展中的产品、技术空白,加速本省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有利于本省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以及防灾减灾的项目;
(四)可促进本省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
(五)小发明、小创造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转化项目。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对实施下列项目成果的转化而形成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一)经省部级认定、属于国际国内领先技术、能明显提高本省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项目成果;
(二)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填补本省产业链发展空白、对本省产业链的延伸、产业群的壮大具有重大带动促进作用的高新技术项目成果;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项目成果;
(四)实施转化后可迅速带动当地广大农户增产增收、明显提升特色产业发展优势的项目成果。
第七条 申请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转化项目,应当有项目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已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包括实施进度计划),且已按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评价良好,可以自行筹措解决按国家规定所需的占项目总投资相应比例的项目资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前需要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的项目成果,须取得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第八条 下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产品市场准入的转化项目,须取得有效的产品市场准入证明:
(一)新药,须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须取得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和生产许可证;
(三)医疗器械,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须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五)兽药,须取得新兽药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六)农药,须取得农药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七)肥料,须取得肥料登记证;
(八)软件产品,须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九)通信、信息安全等产品,须取得市场准入文件。
第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转化项目的资金扶持,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确定扶持的转化项目有使用银行贷款投资的,一般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未使用银行贷款投资的,一般给予投资补助扶持。
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投资补助:用于转化项目建设期间的建安投资、设备购置和技术研发支出等与项目建设主要内容相关的支出等。不得用于购置小汽车、招待费等消费性质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用于支付转化项目向县级以上商业银行的贷款所负担的利息支出,支出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总额,不得用于非转化项目的贷款利息支出或其他支出。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广泛征集适合福建省产业发展的项目成果,向省内各类企业广泛征集技术需求,并通过建立完善网上交易系统和承办好项目成果交易会,及时发布有关产业技术政策和项目成果信息,包括重点扶持领域指南,引导、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与技术需求的解决。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安排程序
第十条 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申报及安排程序为:
(一)申请。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其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可向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二)转报。有关部门接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20〔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辖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三)评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
(四)复核。对评审的项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通过实地考察予以核实;
(五)审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家项目评审意见和复核情况,按《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批研究审定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申请省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的,须提交项目资金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申请表上必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前需要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以及实行产品市场准入的转化项目,还须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明附件。
已获得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再次申请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还须提交上一次扶持资金项目的验收表(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省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业主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转报时应如实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要求项目业主补正,或退回项目业主。
第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由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通过召开项目评审会,对申报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形成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项目范围以及是否技术领先、带动性大的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评审会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特殊情况下可邀请少数具有较高行政职务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为保证专家评审的公正性,项目评审会中评审某一具体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专家应当回避:
(一)专家在申请企业工作;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申请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三)专家与申请企业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每批经过规定程序研究审定的转化项目,省发展和改革〔计划〕委员会应将项目及业主名单通过“6·18”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告,实行公告异议期制度(异议期7〔10〕天),对于经公告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缺乏充分依据的转化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正式下达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计划和部门预算及细化预算要求下达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支出预算,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款。其中:省直有关部门受理的转化项目,支出预算下达给省直有关部门,资金由省直有关部门向省财政厅请领;市县受理的转化项目,支出预算下达给市县级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
项目业主使用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应当从资金计划下达后的下一个季度起,在每季度头10日之内将上季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报送受理其资金申请的部门,其中重点扶持的转化项目还应同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组织验收。
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财务处理方法:
(一)投资补助:可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经核实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方出资比例,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的权利。
(二)贷款贴息: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其中,在建工程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对于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将其纳入省级预算内投资动态跟踪系统,建立分级跟踪管理制度,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重点扶持的项目应定期检查,加强监督,促进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也可从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中组织未参加该项目评审会的一批专家进行中期评估,根据专家中期评估意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的项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派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稽察监督,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该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其受理并获得资金扶持的转化项目加强检查监督,确保项目落实,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对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如需要对转化项目的进度计划和投资等进行调整,或企业投资方变更,或项目撤销、中止的,应当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书面报告。对因故撤销或中止的转化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下达取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使用的不同情况调整支出预算。其中:资金未拨付到项目单位的应当收回支出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资金已拨付到项目单位的,项目业主应当进行清算并报财政部门核定。已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的资金作核销处理。未使用的资金应当缴回财政部门,相应收回支出预算。
项目业主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除收回该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从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申请一定的资金,用作开展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工作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产或基本建成的转化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已安排使用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某一行业或领域建设项目另有资金扶持规定的,该行业或领域的转化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福建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福建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二:福建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表(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意见
省经贸委
(二○○四年三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要求,深化商贸领域改革,加快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流通行业现代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主要目标
我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对于加快商贸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良性循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对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不断提升商贸业核心竞争力;对于引导和促进消费,培育和保护内需,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对于充分发挥流通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加快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目标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商贸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新兴流通产业和新型营销业态,培育大型商贸企业集团;实施科技兴贸,提高我省流通企业整体竞争力;保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0%左右,增幅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2个百分点;商贸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增幅高1-2个百分点;福州、厦门、泉州等基本建成商业繁荣、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商业中心城市,率先初步实现流通现代化。
二、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重点
我省商贸业要抢抓机遇,通过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切实把工作落实到一批牵动全局的重点项目建设上来。今后三年省里重点抓以下项目,具体由省经贸委下达。
1.努力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市场开拓能力强、核心竞争力强、规模经济效益好,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大型商贸企业集团,成为带动我省商贸业发展的龙头企业。重点培育省烟草、商业、物资、农资、医药、福州榕福、福州聚春园、福州民天、泉州中闽百汇、三明商业等20个大型商贸(集团)公司。
2.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为重点,大力采用现代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贸业。重点抓好福州冷藏食品物流中心、泉州华大奇龙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倍顺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福建CA中心、福建企业产品数据库、福建农产品信息网、福建永乐商业家电(连锁)公司、福建商业物流中心等40个示范项目。加快发展成品油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建设和改造一批农村加油站项目。
3.大力提高批发市场的档次和经营水平。通过对现有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实现批发市场管理创新、组织创新、形象创新、制度创新、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和结算方式创新。重点抓好福州亚峰蔬菜批发市场、福州果品批发市场、泉州华洲水产品批发市场、安溪全国茶叶批发市场、闽北笋菇批发市场、古田食用菌批发市场、石狮服装城、晋江鞋业城、宁德中国红家居装修材料批发市场、厦门中埔蔬菜批发市场、南平天新蔬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福州粮食批发市场、南安官桥粮食批发市场、漳州浦口粮食批发市场等30个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同时继续扶持山区和边贸市场建设项目。
4.积极引导城市集贸市场按照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为连锁生鲜超市。重点抓好福州永辉生鲜超市及配送中心、超大生鲜超市及配送中心、漳州市芗客隆菜篮子超市、泉州市奇龙生鲜超市、三明市万福隆生鲜超市、南平好当家生鲜超市和南平市新百姓生鲜超市配送中心等41个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基金扶持的项目。
5.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商业集团来闽投资建设采购中心、配送中心、大型零售网点、商品交易市场,或与国内企业嫁接,改组改造国有商贸企业。重点抓好福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连锁店、中国欧海家居有限公司福州店、泉州SM店、英国百安居福州建材店等。
6.加强商业中心区、商业街的改造与建设。重点加快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设施发展规划,加强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商业中心区的改造与建设,加快县城和中心集镇商业街的建设,创造具有福建地方特色的现代文明商业街区。
7.大力培育和发展餐饮服务业项目。重点扶持福州真味包点有限公司、厦门厦万快餐配送中心、厦门古龙餐饮有限公司、泉州市绿洲西点餐饮有限公司等10个项目。
8.继续发展城市无公害副食品基地和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重点抓好35个无公害生猪基地,
35个无公害蔬菜基地,10个无公害禽蛋基地,10个无公害水产品基地,6个无公害奶牛基地,50个放心食品示范店(市场)。
9.组织企业参加大型展销活动。重点办好福建省商贸行业项目投资合作洽谈会;组织企业参加省外重点经贸洽谈和商品交易等洽谈展销活动;扩大福建省网上投资贸易洽谈会规模。
10.有计划地对现有屠宰厂(场)的布局结构进行调整优化,鼓励和培育一批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屠宰和从事分割肉、冷却肉包装保鲜品的屠宰加工企业,逐步淘汰设施简陋和工艺落后的屠宰厂(场),改善环保设施,提高屠宰加工水平。重点抓好福州定点屠宰厂升级改造等30个项目。
11.推动商贸行业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省里重点抓好20个省级示范点,加强示范点的硬件设施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市、县(市、区)要围绕省里抓的重点,根据各自的区位优势和商贸业的发展需要,确定一批本地重点项目,把工作落实到项目建设上。要加强项目招商工作,建立招商项目数据库,建设一批项目,储备一批项目。在实施中充分发挥市场导向和企业主体作用,引入竞争机制,实行项目滚动管理,用好政府扶持政策措施,以项目为龙头带动商贸业发展。
三、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项目带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领导要加强对重大商贸项目的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在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中要强化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商贸业项目库建设和招商工作。计划、工商、外经、国土、财税、金融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支持商贸业项目建设。
(二)转变职能。各级政府和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实施商贸业项目带动战略,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做到应清尽清、应减尽减,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都要积极引进市场机制运作。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致力于管理方式创新,体现公开、公平原则,减少环节,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查处部门垄断、地区封锁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要加强商贸中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商贸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三)创新机制。各地要从发展县域经济、培育产业集群、发展中心城市、壮大民营经济、推进流通现代化、深化商贸企业改革、开拓闽货市场中生成项目;要继续利用综合性投资贸易洽谈会、商贸业专场招商会、网上招商等方式推介项目,不断创新招商方式,提高招商成效;要对项目实行系统管理、目标管理,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推行并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要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拓宽商贸企业融资渠道,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广泛吸纳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向各类商贸项目;要建立科学的策划机制,促进更多优质项目的生成。
(四)积极引导。一是法规政策引导。要加快制定有关市场监管和现代流通方式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行政执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要抓紧研究出台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电子商务交易管理、食品超市卫生管理、酒类市场管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规定和商品市场突发波动应急工作预案等。二是规划引导。要加快商贸业各项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完善商贸业发展规划体系。要认真落实和完成《福建省“十五”商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福建省电子商务“十五”发展规划》、《福建省连锁经营五年发展规划》、《福建省“十五”期间城市菜篮子工程发展计划》、《福建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十五”计划》工作要求和目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定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大型网点建设听证制度。要加强对县城和集镇商业网点设施建设的规范管理,统一布局商品交易市场、零售服务网点、商业街、屠宰场等重要的商业设施。三是典型示范引导。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在实施商贸业项目带动战略中总结经验,培育典型,以典型引导推动新的项目生成。
(五)深化改革。要加快国有商贸企业改革步伐,尽可能把国有资本从劣势行业和企业退出,优化商贸领域国有资本的布局和结构,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国有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重点地选择发展势头好、管理机制健全的商贸企业,鼓励其通过资本运营等多种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内外贸结合、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企业集团,带动我省商贸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国有中小型商贸企业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加快改制改组,实现产权改革和职工劳动关系改革两个到位。要进一步深化商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钢铁、化肥、成品油和汽车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逐步消除体制性障碍。要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内外贸结合、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发展大批发,健全国内外营销网络,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六)扩大开放。要进一步放开商贸业投资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积极吸引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发展大型采购批发中心、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中高档批发市场;利用民营资本、境外资本改造传统商贸业,推动商贸业的升级发展;吸引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参与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尝试企业集团与外资商业企业全方位合作,实现共同发展。要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对境外逐步放开批发、零售服务、佣金代理、特许经营和其它分销服务业;根据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充分利用我省区位、体制、政策优势,吸引港澳商独资从事分销服务,在设区市经营零售业,独资经营物流、广告、会展、餐饮、饭店等企业。鼓励商贸企业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内资商业符合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资、轿车、木材、粮食、棉花等商品批发零售条件及有关设置规划的,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不受企业数量限制。
(七)落实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闽政〔2002〕31号)精神,切实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大各级基本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科研开发资金、副食品资金及其它有关财政性资金对商贸流通项目的扶持力度,每年支持一批重点商贸项目建设;省财政至2005年每年继续安排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市场、山区市场和边贸市场的建设;对新建的各种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三年市场管理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项目分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3]3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现就加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等发展项目分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工作要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发展要求。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统筹区域发展,增强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促进三个层面经济全面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在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千方百计激活民间投资,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要在统筹发展中不断增强项目带动效应,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在具体工作中既要注意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要坚持重点建设先行,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协调管理机构,加大重点项目管理工作力度,做好重点项目策划、协调、服务工作,形成投产一批、续建一批、开发一批、储备一批的滚动发展局面,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带动和支撑。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一)加大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项目分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进行管理。省级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省预备重点项目、跨设区市的重大项目、对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设区市和省直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前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重大项目建议名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进行汇总、筛选和审定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具体名单。其中被列为省预备重点的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其他项目按产业或行业属性,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前期工作。牵头组织的主要任务是:项目管理机构组建、资金筹措、建设方案、报批等协调促进工作,但不干预项目业主的自主决策权。由省直部门牵头组织前期工作的项目,各设区市政府要在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参照省级做法,加强辖区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二)改进项目前期报批工作。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前期报批工作主要由项目业主或筹建机构承担。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开展前期报批工作。鼓励工程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向项目业主提供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报批、监理等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前期报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需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报批。
(三)加快推行项目代建制和业主招标制。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试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建成后交给使用单位。具有垄断性和一定预期收益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试行项目业主招标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业主。代建制和业主招标制具体试点方案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精神制定并监督实施。
(四)进一步深化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完善政务中心、“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 审批的基础上,开展建设项目审批代理和网上审批试点工作。
要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研究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核准项目,企业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又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对政府投资项目,除省重点建设项目仍须履行现行的有关报批程序外,其他项目今后不再审批开工报告。按照我省现行规定,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的,应当合并审批。
三、创新项目生成机制
(一)大力开展项目策划工作。通过规划生成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划先行、项目后审”的要求,编制或修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重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重点领域发展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划区域规划,提出相应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可生成项目的思路和审批项目的依据。规划编制中策划生成的项目应报送同级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入选项目储备库。
通过社会力量策划生成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通过专题咨询会、征集会、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征集项目成果或项目建议。对有部分重大项目,有关部门可通过招标委托或直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作进一步的策划。
通过推介方式生成项目。继续办好“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大型会展。对有一定前期深度的重大项目,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进一步完善项目计划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大型会展的推介、招商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
(二)建立项目储备库。省、设区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分级设立项目储备库,按“分级储备、全省联动、滚动更新”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入库项目进行科学合理分类,以满足各种检索的需要。利用全省政务网络系统,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项目储备库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整合现有的省重点项目在线跟踪管理系统、项目储备库、推介转化网等网络资源,向社会提供产业与项目投资信息。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建项目评审小组,每半年对策划生成的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并组织实施可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四、加强在建项目的指导、协调
(一)实行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制度。省重点在建项目应制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具体办法,以及项目年度投资目标计划、主要阶段性形象进度计划和月度计划任务。省行业重点项目和设区市、县(市、区)重点项目应参照省重点项目制定和执行目标管理制度。
省重点办负责牵头组织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本地区重点项目的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所在地省重点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确保省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三)落实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每年要推出一批项目,委托项目中介组织或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方案设计,吸收社会投资。选择若干个预期收益稳定的新建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股份制融资试点。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拨付承诺的财政性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上一级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省财政厅应尽快研究制定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的具体办法。
五、加强对项目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一)建立和完善项目信息报送制度。省重点项目的项目业主或筹建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施进展情况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时报送当地发展计划部门。省行业重点项目和各级政府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在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发展计划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发展计划部门。
实行重点项目信息在线管理。省重点项目应全部做到信息在线传递、汇总和管理,实现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在线监控。省行业重点项目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加强本部门本地区重点项目信息传递、汇总和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及各设区市通报全省及各地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及时研究本地区的项目发展问题。
(二)加强项目工作的考核。考核对象包括省有关主管部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重点考核项目的前期、实施工作。项目前期工作侧重考核项目策划、生成、储备和推介、引进、交易、转化等情况;项目实施侧重考核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以及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情况。
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对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网上通报或以其他方式通报。对于连续两年在项目工作考核中被评为表现差的单位和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有关领导的工作表现记入其政绩档案;对在项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省重点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省行业重点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设区市、县(市、区)重点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对项目管理部门的效能监督。监察部门和机关效能中心,要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加强对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行政监察和效能监督,查处和纠正行政管理监督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重点查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转让、招投标、资金拨付、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四)改进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发展计划、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质量、安全、金融等部门,应转变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监管。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综合执法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制、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对审计、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对违法违规人员要坚决予以查处。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登记制度,对于在项目报批、申请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背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公开披露,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活动,具体工作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