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拓展发展空间,增强中心城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12、加快推进城镇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是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功能增强的重要体现。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好中心城市和市域内各县(市)之间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和协
调,优化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坚持城市扩容交通先行,不断延伸城市交通主骨架,拉开城市发展空间,促进人口集聚,合理扩大城市规模。依托市域交通网络,推动形成以市区为中心、以县级市城区和县城为次中心、小城镇为基础,分工有序、功能互补、规模协调的城镇体系。通过产业的合理分工和转移,强化中心城市的辐射、服务和影响,带动次中心城市、中心镇的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县域经济,提高城镇化水平,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着力推进闽江口、厦门湾和泉州湾等沿海城镇密集区建设,构建以福州、厦门、泉州三大城市为核心、周边一批卫星城紧密连接、整体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三大城市圈。漳州、莆田、宁德等沿海中心城市要主动融入三大城市圈,充分发挥南承北接的通道功能,促进沿海城市带的形成。南平、三明、龙岩等内地中心城市要主动对接三大城市圈,充分发挥承东启西的通道功能,促进交通主轴线上的城镇连片发展。
13、加强中心城市之间的城际合作。深化城际合作是中心城市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主要内容。通过科学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区域规划,强化规划的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统筹协调和推进各中心城市的发展,整合省域各城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文优势,构建以福州、厦门、泉州三大中心城市为支撑,连接其他中心城市的城市体系,增强省域城市体系的整体竞争力,形成以大中城市为依托,不同规模的、开放式的、网络型的经济区。加强中心城市之间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产业互动、市场联动,形成以福州、厦门、泉州三大中心城市为核心辐射源,其他中心城市承接、传导,沿海、沿江、沿交通运输主干线逐级辐射、连片发展的态势,促进全省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4、推动城市联盟取得实质性进展。城市联盟是城际合作机制的创新,是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厦、漳、泉等城市联盟,实现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资源共享、设施共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从规划对接入手,加强城市之间在重大规划问题上的协调衔接,促进基础设施、社会事业设施的共建共享、产业的协作配套和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实现要素资源的深度整合和优化配置。从项目实施入手,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经济纽带和市场化运作方式,推动厦门湾组合港、湄洲湾组合港、厦漳跨海大桥、泉三高速公路厦门连接线和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大型文体设施、高等院校等社会事业项目的协调共建,加大对厦门湾、湄洲湾海域的环境保护和闽江、九龙江、晋江等重点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在产业发展布局上淡化行政区划界限,深化城际产业协作,引导福州、厦门、泉州的相关产业向周边中心城市延伸产业链,重点抓好厦门PX项目、泉州炼化一体化项目的配套项目和下游产业在漳州、莆田的布点建设,带动漳州、莆田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从机制建设入手,建立起推进城市联盟的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和对口专业部门办事协调机制,促进城市联盟相关工作的落实。
15、积极开展跨省区域合作。跨省区域合作是中心城市拓展经济腹地的需要,是中心城市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充分利用沿海港口优势、对台通商优势和对外招商平台,加强中心城市与省外市、县之间的经贸合作,通过加快沿海港口码头、仓储等设施建设,完善口岸功能,构建沿海中心城市特别是福、厦、泉三大城市连接周边省份的铁路、高速公路等快速交通网络,增强沿海中心城市的外向型经济枢纽和商贸物流中心的辐射带动效应,使沿海中心城市成为内陆省份的重要物资集散地,发展腹地不断向纵深推进。漳州、宁德、南平、三明、龙岩等中心城市要利用毗邻粤、浙、赣的区位特点及优势,积极开展跨省城际合作,辐射边界,拓展腹地,充分发挥区域中心城市作用。
五、创新体制机制,增强中心城市发展活力
16、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有利于中心城市功能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合理扩大城市规模。具备成建制并入中心城市行政区划条件的县(市),要适时撤县(市)设区;条件暂不具备的,按照有利于中心城市发展的原则,可先将毗邻中心城市的部分乡(镇)并入中心城市行政区划,改设街道办事处。中心城市行政区划调整后,要在不增加原县级行政建制的前提下,逐步整合辖区行政建制,明确城区功能分工。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心城市行政区划调整后一定时期内财政、编制等不受影响的过渡办法,妥善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确保平稳过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完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的职责与职权。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权集中在市一级,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对城市规划的领导、协调、决策和监督保证作用,逐步实行用“法定图则”确定城市控制性详规的制度。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强化区级管理职能,赋予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基础职能,建立健全街区管理组织,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监督和维护。遵循“统一、高效、权威”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完善和落实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快捷、畅通、及时、准确的信息网络,确保信息及时公开,形成以政府为核心,多行业、多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运行机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
结合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着力解决城市供水与排水、园林与林业、公交与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土地与房屋等领域多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单位政事分开和企业化转制,将属于行政管理的职能划归政府职能部门,经营业务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制定和完善城市卫生、市容等管理的委托执法和综合执法具体办法,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17、扩大中心城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由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根据中心城市政府更有效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将相应的许可权赋予中心城市行使。决定权在省级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涉及维护市场秩序、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全省统筹管理的外,审批权均下放中心城市政府行使。需要由省级转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简化程序,限时办结。法律法规未明确省、市管理分工的事项,原则上由中心城市负责管理。与中心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省属事业单位,凡不影响全省统筹发展的,一律下放给中心城市,实行属地化管理。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放权原则,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加快行政许可事项的地方立法工作,抓紧出台具体放权事项,切实落实到位,加强监督管理。中心城市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增强服务意识,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建立健全各项审批监督管理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18、深化城市投资体制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完善投资政策,运用价格、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投资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具备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应积极实行特许权转让和业主招标制度。建立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出资人制度,组建或改组各类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投资公司,拓宽政府筹资渠道。对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入确需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加大纯公益性项目的财政投入,调减财政对公用事业的福利性补贴,对城市资源性消费品实行差额累进定价收费办法,建立起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机制,推动城市投资多元化格局的形成。
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推行核准和备案制度,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需要核准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切实保障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强化政策、规划的指导功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大项目布局,引导社会投资,核准重大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社会投资的信息引导。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重点项目分级协调机制。建立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完善政府投资决策咨询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健全招标投标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积极稳妥地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
19、统筹推进城乡户籍、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以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及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体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降低中心城市户口迁移的准入条件,对在城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等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员,可申请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对引进或聘用人才,可在其居住地或就业单位登记常住户口。对以不改变户籍、国籍的形式来我省工作或创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试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对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管理办法。完善城市住房、就业、教育、优扶安置、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使符合条件取得城市户籍的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完善“城中村”户籍改革的配套措施。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其经营性资产全部实行清产核资,折股量化分配给原组织成员,原组织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承担,成员在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就业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村属公益性事业的人财物移交社区居委会管理。
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展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加快构筑社会化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认真组织好再就业培训。积极推行劳务派遣、委托或联合企业培训,创新劳动就业和技能培训的服务方式,提高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发放,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根据不同职业和岗位的特点实行小时工资、日工资或周工资等薪酬制度,促进灵活就业。
进一步扩大城乡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和进城农民工就业后的社会保险政策。采取适当补助的方式,解决城市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积极推行新型的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制度。探索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金及土地出让收益等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设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办法,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0、完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心城市发展需要,依法合理调整、修编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和兼容性的要求,对土地开发建设进行控制和引导。对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的控制用地,在不突破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前提下,允许当地政府对具备兼容性的地块进行调整、置换,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全省建设用地指标的安排,除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优先满足中心城市建设需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准后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和土地投入产出率考核体系,鼓励集约利用土地,防止“圈地”和低效用地。在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经营性项目的合作开发。在市辖区内,乡镇改街道、村改社区,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直接为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颁发或者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加强领导,推动中心城市发展实现新跨越
21、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壮大中心城市,事关全局,牵动各方,任务艰巨。各设区的市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统一对发展壮大中心城市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中心城市发展。强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中心城市发展的目标和思路,分解细化各项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举措的落实。抓住关键,及时解决中心城市规划实施、区划调整、交通建设、人口流动、环境保护、体制改革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推广中心城市发展中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中心城市整体发展水平。
22、凝聚发展合力。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的有关举措。要转变观念,转变作风,不断拓宽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促进发展壮大中心城市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的重要意义、城市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中心城市发展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强大的发展合力。
23、推进民主法制和和谐社会建设。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全体市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城市管理法治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坚持在制定政策、开展工作中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认真受理群众信访,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推进“平安福建”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长效机制,把治安防范的重点放在社区,构建城市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营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中心城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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