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2005年11月21日)
闽委发[2005]9号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福建民营经济迅速发展,成
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新的支撑点、新的带动点。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一项重大举措。在福建新一轮发展进程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全社会对民营经济地位作用的认识,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综合实力较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一批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形成增长方式集约、产权结构多元、产业组织合理、管理制度科学的发展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1、实行平等市场准入和公平待遇。全面清理限制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民营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法人招标、招股等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交通(包括航空航线)、能源、环保、水利、城建等领域,以及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可向民营企业转让产权和经营权。
3、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进一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教育事业,支持民办教育扩大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允许民间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设置不受区域卫生规划的限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民办医院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民办医院按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等不同类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精神,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投资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文化艺术中介、艺术教育与培训、博物馆和展览馆、广告等文化行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事业格局。大力培育体育市场,注重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和新项目的开拓,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兴办体育事业。同时,要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好公众利益。
4、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息、物流、旅游、会展、中介等现代服务业。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5、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产资源领域。按照“谁勘探、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鼓励具备资质的民营企业在国家统一规划下,通过“招、拍、挂”,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开展矿产资源的商业性地质勘查。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实力强、信誉好、拥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的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支持民间资本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和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
7、简化申办程序。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作为投资者以外,中国公民凭身份证直接申办民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留学人员可凭护照直接申办民营企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试行凭护照或居民身份证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允许台湾居民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鼓励省外闽籍企业家回乡创业。
二、提升民营经济竞争力
8、促进民营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民营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引导民营企业按照效率化、集约化、生态化相统一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增长方式。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依法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支持技术力量雄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成果鉴定、科技贷款、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
9、培育发展民营大企业大集团大品牌。积极引导具有技术、资金、品牌和市场等优势的民营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大企业大集团,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在兼并重组、强强联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支持和辅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壮大。着力培育一批成长型民营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其发展中的问题。加大对民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能源、运输等生产要素的调度协调,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名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企业,各地应根据财力给予奖励。
10、推进民营企业产业集群发展。按照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产业链招商、项目组团,进一步引导民营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将关联配套的中小企业纳入整体发展战略,逐步建立起互惠互利、稳定的分工协作体系。各级政府要做好工业园区与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的衔接,为民营企业的集聚和产业集群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宣传力度,打造一批产业名市、名镇,提高其国内外知名度。
11、引导民营企业外向拓展。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通过培训、信息等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凡外贸流通类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类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可向外贸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凡国家给予企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民营企业。对被海关评为“红名单”企业或A类管理企业,享受便捷通关待遇,对通过质量体系认证、诚信守法的企业,享受便捷通检待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和研发机构以及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商创办合资合作企业。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闽台产业对接、贸易合作,主动接纳台湾产业转移。充分利用闽港澳合作平台,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对参加境外展览会、洽谈会的民营企业,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加快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12、科技创新服务。各级科技三项经费要重点扶持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组织实施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的研发。大力培育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企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鼓励应用技术研发机构进入民营企业,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充分利用“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平台,组织国内外科研成果与民营企业对接,提高民营企业技术水平。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组织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民间科研机构。
13、市场拓展服务。以政府引导、中介促进、企业自主结盟为原则,组织市场营销联盟,构建市场营销网络,共同开发国内外市场。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产品展示、网上咨询等多种服务,开展网上交易、网上博览会等活动。进一步整合会展资源,创立会展品牌,组织民营企业参会参展,开拓闽货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14、人才支撑服务。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的政策体系,完善人才市场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聚才、育才和用才环境。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各类职业学校等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培训。发展人才评价中介组织,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渠道。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快培养企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的人才。健全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劳务派遣运作,提升劳务派遣水平,为民营企业输送合格人才。
15、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体系,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依法治企的能力。加强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水平。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咨询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针对性地对民营企业提供世贸组织规则咨询以及国际贸易争端起诉、反倾销应诉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16、信用信息服务。建设以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信用奖惩为主要内容的民营企业信用服务体系。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专业服务、市场运作的方式,建立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库,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推动省企业信用信息网络与其他省市的联网,为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指导企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帮助企业建立信用自律机制,开展信用培训服务,增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加强政务网站、基础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加强网上服务,公开政务信息,提供行政许可网上受理渠道。
17、社会中介服务。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同业商会,发挥其行业服务、行业规范、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方面作用,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各级行业协会和同业商会要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方针,制定发展规划,组织行业内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真正成为政府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助手。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同时,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完善监管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良好中介服务。
18、创业辅导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初创者提供策划咨询、政务代理、融资支持、人员培训、技术应用、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以及工商、税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按照“公益性、社会化”原则,以社会培训机构为依托,开展创业辅导培训,提高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能力。
19、园区配套服务。完善各类园区的服务功能,为园区内企业提供项目申报审批的代办服务。积极推动区内物流现代化,促进制造业与物流业的互动发展。对布局分散、功能不全的园区进行整合,建设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链衔接、有特色的集聚式发展载体。提倡为区内企业提供社会化后勤服务。支持民间资本独资、合资开发和建设各类园区,并可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注册登记运营。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20、加大财政扶持。设立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企业信用、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等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升级的项目,经评审,省级促进项目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应予以扶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
2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上市辅导和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22、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民营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大力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鼓励各商业银行探索适合民营企业的信贷方式,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拓展银企合作方式和内容,推动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品种,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
23、建立融资担保体系。大力推进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组建由政府出资引导、依托行业协会和商会或企业互助性会员制,以及自然人合股等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协作关系。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业务,银行应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标准和激励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担保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
五、保障民营企业合理合法用地
24、把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统一纳入计划。对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民营工业项目用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个别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及时予以调整。凡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省百强民营企业的重要发展项目需增加生产用地,可由省直接调剂用地指标。
25、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制定企业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的标准和办法,规范和促进企业科学合理用地。通过土地收储、委托交易、延长开发期限、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等处置方式,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增强对民营项目用地的供给能力。进一步协调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布局与用地结构的关系,实行“飞地”工业政策,引导和促进项目落地。鼓励和引导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民营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
26、改进土地产权办理服务。实行网上用地申请审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透明度。对民营项目用地实行跟踪服务,做好民营项目用地的复核验收,及时办理民营项目用地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确权和发证工作,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保护民营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有关产权证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实事求是制定具体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六、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27、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查封民营企业的财产,不得冻结民营企业的银行帐户,不得吊销民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不得侵占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不得改变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属关系。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和各种摊派行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平等竞争。
28、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民营企业要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逐步建立与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29、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发挥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的桥梁作用,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创建和谐民营企业与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0、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民营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出台灵活优惠的社会保障政策,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环境。民营企业及其职工要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1、建立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和民主评议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诉求。各级效能办负责受理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投诉,牵头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评议,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各级纠风办负责查处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加重民营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
32、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按照《工会法》的要求组建工会,民营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组织要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付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七、提高民营企业素质
33、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民营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执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采用现代企业管理方式,积极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34、推进民营企业组织制度建设。民营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支持民营企业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经营机制,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开放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制衡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创新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利于进一步发展的经营机制。
35、推动民营企业文化创新。引导民营企业进一步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精神,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道德、价值标准和行业准则。引导民营企业家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激发民营企业家的事业成就感、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优秀企业文化。
八、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指导和协调
36、加强宏观指导。各级政府要把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和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建立由经贸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领导与民营企业家联系制度,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民营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必须充分征求民营企业的意见。建立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和经济指标专项调查制度,完善指标体系,加强监测分析,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
37、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服务民营企业的助手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民营经济的政策,应听取同级工商联的意见。授权工商联管理由工商联组建的同业商会(公会),积极发挥同业商会在提升民营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38、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积极营造民营企业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重视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和闽商的宣传力度。省政府每两年评定并公布
“省百强民营企业”,每两年表彰一次“省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家”。
39、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在民营企业中积极开展建立党组织和发展党员的工作。从民营企业的实际出发,提高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水平,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