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
  全天:来宾报到 晚上:记者座谈会
6月17日

  8:30:海西行启动仪式。
  9:30:采访团赴长乐市采访。
  下午:参观冰心文学馆,长乐市博物馆等单位
  16:00返程。
6月18日
  8:00采访项目成果交易会
  12:30:赴莆田湄洲岛
  19:00:晚餐后赴泉州
6月19日
  上午:采访农运会场馆建设
  下午:采访闽台缘博物馆、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等,泉州市领导介绍情况。
6月20日
  上午:到晋江采访。
  下午:到石狮采访
6月21日 活动结束,来宾返程
精彩组图



建设海洋经济强省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6-04 16:28:58    |  文章来源: 东南新闻网

  第八章 海洋新兴产业

  整合我省海洋科技力量,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加大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开发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海洋精深加工产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海洋产业,重点发展海洋生物制药、海

洋风力发电、海水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扶持骨干企业和拳头产品的发展,积极培育壮大新的产业优势。

  一、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制药业

  以研制具有知识产权的海洋新药为目标,重点发展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与筛选技术,海洋药源微生物高通量筛选与化合物结构解析技术,海洋基因工程药物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高值化综合利用技术,开发抗肿瘤、抗感染、对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有特效治疗的海洋药物,加快海洋传统药源和中成药以及保健食品的研究开发步伐,建立健全海洋药物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良性发展体系。重点开发虾、蟹壳提取甲壳素及其系列产品和藻类提取碘、胶及其系列产品,提高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扶持海洋药用资源开发中试、产业化基地和基因工程药物开发产业化、中试基地建设,加大海洋药物科研成果的转化力度,推进海洋生物制药产业化进程。着力建设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四个海洋药业和保健品研究开发生产基地,研制、开发、生产一批高附加值、市场前景好的新型海洋医药、保健型和功能型海洋食品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海洋生物化妆品等,使“蓝色药业”成为新的海洋主导产业。

  二、加快发展海洋风力发电业

  充分利用福建丰富的海洋风能优势,在沿海地区和海岛推广风力发电。开展全省17处近中期可开发的良好风电场址的前期工作,重点加快莆田南日岛9350千瓦、平潭长江澳二期10万千瓦、漳浦六鳌一期3万千瓦的风电场等重点项目的建设,加快莆田石城、莆田石井、东山澳角等风电场建设的前期工作。争取到2010年全省风电装机总容量达到60万千瓦以上。同时,加大开发利用海流能、波浪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力度,推进平潭、福鼎等潮汐能电站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三、鼓励发展海水综合利用业

  根据国家《海水利用专项规划》要求,把海水利用作为一个综合性大产业来抓。针对我省沿海地区用水紧张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重点地区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在严重缺水的海岛大力推广海水淡化技术,使海水成为海岛的第一用水水源。积极鼓励和引导临港石化、火电及重化工业等大量使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建设若干海水直接利用和综合利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厦门要积极创建国家级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城市,其他沿海设区市、县也要积极探索尝试以海水作为大生活用水。“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翔安区日供水3000吨的海水大生活用水示范工程和大嶝万吨级膜渗析海水淡化示范工程,2010年厦门市海水淡化能力达到1万吨/日,海水直接利用、海水冲厕能力达到2万吨/日,有效解决全市10%的相应需水量。积极开发海水化学资源和卤水资源及其深加工,推进盐业改造提升,尽快突破利用海水提取钾、镁等技术,重点发展钙盐、镁盐、钾盐、溴和溴加工系列产品,以产品优势提升产业优势。

  四、积极发展滨海矿产业

  根据我省海岸带和海域中 “砂、石、土、地热、油气”五类矿产资源特点,大力勘查开发海岸带滨海和海域中的矿产能源资源,构建资源节约型的海洋矿产能源产业。大力发展外向型矿业经济,发展与资源相关的高附加值矿产加工业,形成非金属矿产品及加工出口优势。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利用“908”近海资源调查与评价,做好大陆架地质调查和部分海底调查的前期工作,寻找新的矿产地,扩大远景区。加大海洋油气资源的勘探力度,力争实现新的突破。

  五、支持发展海洋信息服务业

  大力推进信息咨询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促进信息市场的发育,逐步建立海洋信息综合服务体系,使其成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发展方针,整合利用全省海洋信息技术和资源,建设以近海地区及台湾海峡动态监测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主要内容的“数字海洋”,在数据基础平台上实现多功能、多用户、高精度、数字化的信息服务,依托海洋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努力实现海洋资源、环境、经济和管理信息化。以园区、产业基地、项目组团建设为载体,完善科技研发、金融服务、行业中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海洋产业集聚,推动海洋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九章 以港兴市与城市群发展

  依托港口发展壮大沿海中心城市,充分发挥港口对城市经济发展的持续推动作用,通过港口发展为城市拓展提供空间,通过城市发展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支撑。依托全省综合交通条件改善的有利条件,建立健全沿海城市、沿海与山区城市间的合作机制,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向海洋延伸,突出海洋经济为山区经济服务,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整体竞争力和区域协调发展能力。

  一、加快港口城市发展

  依托大型港湾,加快港口建设,壮大临港产业集群,推动以港兴市,促进港口与港口城市紧密相连、互动发展,实现城以港兴、港以城荣。福州市要加快实施一城两翼双轴线发展战略,推动中心城市东扩南进、沿江向海跨越式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向江阴、罗源湾两大港区为重点的南北两翼集聚,增强福州省会中心城市服务全省的带头示范效应。厦门市要做好“特、港、创、建、带”五篇文章,进一步整合港口资源,加快建设现代化港口风景旅游城市,充分发挥在海洋经济强省建设中的龙头作用。泉州市要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突出集聚、提升、拓展,统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充满活力的创业型城市对海洋经济的支撑作用。漳州市要发挥对台合作、港口资源等优势,建成与厦门特区互动、对台合作紧密、对外开放领先的生态工贸港口城市。莆田市要积极推进“港口、交通、产业、城市、保障”五位一体互动发展,依托湄洲湾港做大做强港口经济,推动湄洲湾港口新城迅速崛起。宁德市要按照“向海、面海、临海”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市区“东扩面海、北展南移”,推动港口、产业、城市三位一体互动发展,逐步推进环三都澳海滨城区的开发建设。

  二、促进山海联动发展

  借助日益完善的现代交通网络,充分发挥港口对内地山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密切沿海与山区的经济联系与合作。加快沿海产业梯度转移和区域对接,发展上下游配套的项目,协同建设港口配套服务设施,延伸港口物流等海洋产业和石化等临港工业在港口腹地的布局,促进滨海旅游与山区生态旅游、红色旅游的对接,突出海洋经济与山区经济的联动、互动,增强腹地城市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山海协作向海洋经济的延伸,把三明、南平、龙岩建设成为海洋经济发展的坚强腹地,沿海连接江西、湖南等内陆地区的重要通道,促进三明、南平、龙岩成为连接沿海、辐射内陆、联动周边经济协作区的重要区域性中心城市,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经济增长极。

  三、推进城际互动发展

  积极推进沿海城市间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加快区域城市联盟发展。从规划对接入手,加强城市之间在重大规划问题上的协调衔接,促进基础设施的共享、产业的协作配套和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从项目实施入手,通过经济纽带和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城市间公共交通、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以及大型文体设施、高等院校等社会事业项目的共建;从机制保障入手,建立协调机制,深化城际产业分工和协作配套。积极推进城市联盟由沿海向山区延伸,引导福州、厦门、泉州的相关产业向周边中心城市拓展,衔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功能互补、产业整体布局、设施资源共享,实现区域内要素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提升海峡西岸城市群的整体竞争力。

  第十章 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以生态省建设为目标,坚持海洋生态保护与海洋资源开发并举、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行陆海兼顾、河海统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重点加强沿岸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海域保护,促进我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海洋污染防治

  以恢复和改善近岸海域水质与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控制入海污染物和海洋生态修复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沿海城镇、开发区和旅游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地区陆源污染的控制。

  (一)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快沿海大中城市、江河沿岸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垃圾处理率。实施重点陆源污染物直接排放单位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控制陆源污染排放。加强对各种海洋开发活动的环境跟踪监测,实施环境保护动态管理。合理调整沿海工业结构和布局,严格限制高污染项目在重点海域沿岸的布点,临海企业逐步推行全过程清洁生产。对于一些开发强度大、工业集中的港湾或沿海经济开发区,要建立统一的污染物排放集中处理控制区。依法对重大沿海基础设施、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分别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优先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开发项目。

  (二)加强海上污染源管理。加大港口、船舶污水及垃圾处理力度,提高船舶和港口防污设备的配备率。新建港口、码头必须配置回收船舶残油、废油、含油废水、压舱水和船舶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油码头必须配备防止油污染事故的处理设施。加强海洋工程和船舶溢油的管理,严防海上突发污染事故的发生。沿海主要港口所在地政府要成立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规范海水养殖行为,合理控制养殖品种、规模和密度。

  (三)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海洋防灾减灾体系、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重大海洋污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依法对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进行海洋环境动态跟踪监测。积极开展海洋环境监测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建立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滨海旅游海域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协作网络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监测水平、污染事故鉴定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快建设国家“863”项目“台湾海峡及毗邻海域海洋动力环境实时立体监测系统”福建示范区,到2010年建成面向近海典型港湾、重点养殖水域和沿海城市开发的海域环境自动、立体、实时监测网络。

  专栏十 国家“863”项目海洋监测重大专项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支持为主的具有明确国家目标的科技计划。主要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为实现国家第三步战略目标服务。台湾海峡及毗邻海域是发达的海洋经济区域,也是台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重灾区。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台湾海峡及毗邻海域海洋动力环境实时立体监测系统”福建示范区项目,由国家科技部、国家海洋局和福建省政府共同进行。该专项共设立课题35项,计划投资1.9亿元,其中国家863计划资助经费1亿元,福建省配套经费9千万元。

  二、海洋生态与生物资源保护

  海洋生态保护重点是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近海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和完善各具特色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形成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

  专栏十一 福建海洋自然(特别)保护区一览表

  保护区名称 位 置 面积

  (公顷) 保 护 对 象 级 别 类 别

  1 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 晋江深沪 2700 古树桩遗迹、古牡蛎礁、变质岩、红土台地等典型地质景观 国家级 自然遗迹

  2 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 厦门海域 12000 中华白海豚、文昌鱼、白鹭 国家级 野生动物

  3 漳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云霄东厦镇 1300 红树林生态 国家级 自然生态系统

  4 宁德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 宁德官井洋 31464 大黄鱼 省级 野生动物

  5 长乐海蚌资源繁殖保护区 长乐梅花至江田海域 4660 海蚌 省级 野生动物

  6 龙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龙海浮宫、紫泥、角尾、港尾 200 红树林生态 省级 自然生态系统

  7 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 东山马銮湾、金銮湾 3570 珊瑚 省级 野生动物

  8 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 泉州湾 7093 湿地、鱼类、红树林、珍稀鸟类 省级 自然生态系统

  9 福鼎台山列岛自然保护区 福鼎台山列岛 7300 森林植被、生物资源 市级 自然生态系统

  10 莆田平海海滩岩、沙丘岩自然保护区 平海 20 海滩岩、沙丘岩 市级 自然遗迹

  11 漳浦县菜屿列岛自然保护区 漳浦海域 2680 红毛菜、海胆、龙虾、大黄鱼等 县级 水生野生动物

  12 莆田市湄洲岛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 湄洲岛及周围海域 9990 海蚀地貌,滨海沙滩,岛屿、红树林、淡水生态系统 市级 自然生态系统

  13 福州平潭岛礁海洋特别保护区 龙王头、海坛湾、牛山岛、东甲列岛、山洲列岛、塘屿列岛等 16300 坛紫菜、仙女蛤、中国鲎、厚壳贻贝、海滨沙滩、各种海螺等 市级 自然生态系统

  14 宁德市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 闽东海域。包括6个相对独立、生态结构和功能各异的保护区 89400 海洋生态自然景观(福瑶列岛、日屿岛),大黄鱼,中华白海豚,福宁湾尖刀蛏,西洋岛龟足、台山列岛厚壳贻贝等 市级 自然生态系统

  (一)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生态修复。开展红树林、河口、滨海湿地、海岛等特殊海洋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加强现有11个海洋自然保护区和3个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规划建设一批新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生态、自然遗址、地质地貌、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物种、滨海湿地等海洋自然保护区。到2010年,我省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达到20个,初步形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保护区网络,有效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和海洋渔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加强近海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修复和治理,在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建设海洋生态监控区,强化海洋生态功能区的监测、保护和监管,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及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二)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控制和压缩近海捕捞强度,继续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休渔制度,在福宁湾、三都湾、兴化湾、平海湾、东山湾等近海重点增养殖区建设一批生态养殖示范区。加强重点渔场、江河出海口、海湾等海域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强化渔业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制定鱼、虾、贝放流增殖方案,规范放流增殖活动,保障水生生物安全,保护和增加渔业资源。重点抓好罗源湾、宁德官井洋和闽江口、晋江口等海域的鱼、虾、贝放流增殖,提高海洋生物物种多样性指数。继续开展人工鱼礁建设和封岛栽培试点,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鼓励开展人工驯养繁殖和放流,探索保护濒危水生物种的有效方式,努力恢复近海海洋生物资源。

  三、海岸、河口和滩涂保护

  进一步改善近海海域环境质量,重点治理和保护河口、海湾和城市附近海域,继续保持未污染海域环境质量。

  (一)加强对岸线资源的规划和保护。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海岸利用和保护规划,协调港口、航运、围垦、养殖、防汛、排涝、旅游和临港工业等开发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深水岸线,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原则,优先保证重要港口和临港工业建设需要。加强对具有特色的海岸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严禁低滩围垦,严格保护沿海沼泽草地、芦苇湿地、红树林区等重要湿地和越冬场、回游场、产卵场等天然水产种群重要活动场所。加快实施全省千公里海堤强化加固工程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严禁非法采石挖砂,加强侵蚀岸段的治理。

  (二)加强河口综合治理。加强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鳌江和木兰溪“五江一溪”的水环境治理,完善入海口环境监测站点网络建设,控制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闽江、晋江、九龙江等主要出海河口要兼顾港口建设、城市发展、农业开发及灾害防治等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对适宜发展红树林的河口、湿地,加大红树林建设力度,防治河口区潮灾和海岸侵蚀。

  (三)科学有序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好滩涂资源。坚持“规划指导、综合论证、科学决策、依法围垦”原则,加快罗源湾等13个主要海湾数值模拟与环境研究项目进度,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承载范围内的围垦开发规模,确保滩涂资源得到科学合理有序开发。推进泉州外走马埭、福清东壁岛、莆田澄峰围垦等重点项目,建设“精品工程”;加强霞浦福宁湾、宁德铁基湾等万亩以上围海工程前期工作,做好“十一五”重大围垦项目储备。建立健全对失海渔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海岛合理开发与保护

  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分类推进,对有居民海岛加强引导,适当控制人口增长,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特别要以东山、平潭、湄洲、琅岐、江阴、大嶝、紫泥等建制乡以上海岛开发为重点,建设“海洋第二经济带”。对无居民海岛实行“先保护、后开发”,严格评价制度,按照特殊保护岛屿、保护岛屿和适度利用岛屿分类开发利用与保护。继续对一些无居民岛实行封岛保护,对有科学意义的海岛,要减少人为干扰,建立海岛自然保护区。加强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海堤、渔港建设,加快海岛公路、交通码头、跨海通道改造建设,加快海岛水资源工程和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海岛饮用水安全问题。加快实施海岛电力联网工程和海岛农网改造,因地制宜进行风能、波浪能和潮汐能电站建设。加强海岛资源和环境综合调查,全面更新全省海岛资源环境基础信息。制定《福建省无居民岛保护和利用管理条例》,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和保护规划。

  专栏十二 海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陆岛交通建设:重点建设沿海大通道(省道201线)、厦门东部跨海通道、厦门公铁大桥、平潭海峡大桥、厦漳跨海大桥等,积极推进湄洲岛、泉州湾跨海通道等大型桥隧工程的前期工作。

  ★重点建设莆田南日岛、漳州东山岛等一批沿海岛屿供水项目,加快沿海大型电站和主网架建设;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用作海水淡化、城乡公共设施电源的技术和设备。

  ★继续完善和提升大陆与主要海岛、主要海岛与邻近大岛的基础传输网络系统,加强信息传送和联网共享。

  第十一章 促进闽台海洋经济合作与交流

  充分利用闽台之间地缘近、血缘亲、文缘深、商缘广、法缘久的独特优势,积极探索闽台共同发展海洋经济的新途径、新方式,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双赢”目标。

  一、拓展两岸合作领域

  (一)推进闽台产业全面对接。扩大现有台商投资区范围,主动承接台湾电子信息、机械、石化、造船和生物、医药等产业的转移,壮大临港工业。通过实行BOT、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多种灵活方式,吸引台资投资港口、物流和现代服务业,包括合作开通新航线、成立合资航运公司、合作建设港口信息网络等。鼓励和引导台商参与福、厦、漳、泉旅游资源的开发,稳步扩大对台旅游服务。积极引进台湾工厂化养殖、设施渔业养殖以及水产种苗繁育技术,组建合资远洋捕捞船队,建立海水产品加工基地。

  (二)争取开辟对台涉海合作新领域。积极争取国家赋予我省先行先试的对台政策,适当放宽台资对涉海产业投资的限制,降低台湾原产地的海洋产品和海洋用品的进口关税,对部分紧缺的海洋产品、海洋用品,实行低关税或零关税;积极探索建立台湾海峡航运协作体系,争取厦门港分担高雄港货源;利用“两门”航线推动发展水陆路包裹业务;拓展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地区旅游的工作成果,争取更多的省内旅行社成为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的组团社,打造有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的海峡旅游品牌。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联合国家部委机构,定期在我省举办“海峡两岸海洋发展论坛”及涉海商品博览会,强化福建在对台海洋合作交流方面的示范基地作用。

  二、构建闽台涉海合作示范基地

  (一)建设对台货物的重要中转基地。利用福州港、厦门港与高雄港间集装箱班轮试点直航,对部分台湾农产品、水产品实行零关税和检验检疫便利措施的有利时机,强化闽台海上直接往来通道在对台贸易交流中的重要促进作用,以“小三通”促进“大三通”。优先办理对台出口商品退税,提高通关效率,增强我省口岸商品出口台湾的吸引力。支持港口运输企业与台资企业联合成立运输、仓储经营企业,对台湾农产品、直航货物实行“铁海、公海联运”等多种联合运输和转运分销;争取让直接往来货运航线延伸到台湾本岛,逐步将沿海一线建成对台货物集散地和中转基地。

  (二)建设两岸人员往来重要的中转基地。我省已具有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要积极争取成为指定的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组团社,做好与台湾接待社的衔接沟通。利用“两马”、“两门”台胞直航试点和厦门增设为两岸春节包机新航点的契机,做好台胞进出福州港、厦门港的中转及相关服务工作,扩大沿海与金门、马祖海上客货运直航的功能与范围,推动沿海与澎湖的直航,逐步将福州、厦门、湄洲湾等港口建成台胞进出大陆或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人员往来的基地。

  (三)建设对台资源重要的供应基地。充分利用我省邻近台湾的优势,做好向金门、马祖等台湾主要岛屿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和前期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建设。针对台湾岛内和邻近大陆岛屿的需求,在我省沿海选择条件具备的围头、连江等地规划建设原材料供应基地,实现我省的砂石、建材等直接输台。

  三、推动闽台优先合作项目

  按照省委对台“六求”的要求,考虑现有合作基础和条件,优先推进有关涉海领域的合作项目。

  (一)海洋人力资源开发与科技合作。鼓励和扩大两岸海洋学科、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海洋教育、科研、信息、环境监测等区域性网络,增加各类人员交流,逐步实现海洋教育、信息等资源共享;鼓励在海洋信息、生物技术、医疗卫生、新材料、新能源、环保技术等重大科研领域开展联合攻关。

  (二)建设海峡旅游合作示范区。根据海峡两岸旅游资源特点,对福建和台湾的旅游资源进行同质组合、异质互补,形成合力。建立闽台旅游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大策划有影响的旅游节庆活动,推动“武夷山-阿里山”等闽台主要旅游景区和旅行社的业务对接,争取开辟连接福州、厦门、金门、香港主要旅游景点的海上游轮旅游航线。加强省内旅行社与台湾岛内旅行社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打造海峡旅游品牌,共同做大做强海峡旅游市场。

  (三)建设闽台现代渔业合作示范区。利用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获准设立的契机,推进闽台现代渔业合作示范区建设,加强闽台渔工劳务合作,促进我省成为闽台水产良种引进繁育基地、海峡水产品加工出口基地、远洋渔业合作基地、台湾水产品输入大陆的物流集散基地、海洋渔业技术交流与合作基地。

  (四)推进矿产能源方面的合作与共同开发。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联合开展台湾海峡矿产、油气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

  第十二章 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保障措施

  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关键在于有效实施。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涉海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加大投融资与技术支持力度,加强政策导向,突出制度创新,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一、继续实施项目带动

  深化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生成储备并实施一批关系全局和带动性强的重大海洋经济项目,推动海洋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优化,壮大海洋经济总体规模,提升带动辐射功能,增强海洋经济发展后劲。

  (一)加强项目策划生成。围绕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结合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和各项具体工作,加强海洋项目策划开发,建立和完善新项目不断生成、项目滚动发展的长效机制,生成一批产业协作配套、壮大产业集群的项目、海洋高科技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形成在整个规划期内能够不断投产一批、续建一批、新建一批的滚动发展格局。

  (二)发挥财政性投资导向作用。加大政府引导性投入,加快海洋基础设施、防灾减灾、资源勘探、环境监测和海洋科技等的发展,带动社会资金及金融资本的跟进。创新财政投资机制,综合运用国债、担保、贴息、保险等金融工具,带动社会资金投入海洋开发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积极争取扩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内政策性贷款对海洋开发的投入。省级及沿海市、县、区财政要形成对海洋公益性事业投入的正常增长机制。“十一五”期间,继续实施省、市财政对港口建设、旅游开发、渔港建设、远洋渔业发展等专项扶持政策;各级收取的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财政外的地方留成部分,主要用于海域开发建设、海洋保护和管理以及发展海洋渔业等;从2006年起渔业资源费主要用于渔民减船转产和渔业资源保护等。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加强对各涉海部门的海洋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的整合和统筹安排。

  (三)拓展投融资渠道。对已建成的码头、桥梁等海洋基础设施项目,要盘活存量资产,通过出让经营权、股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对新的海洋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投资、合资、合作、BOT等多种灵活的投资经营方式,鼓励民间资金和国外资本投资。全力推进银企合作,开辟海洋产业发展专项贷款,对海洋开发重点项目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对海域、港口岸线、无居民岛屿等资源的经营性开发实行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创新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拓宽融资渠道。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按照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精心策划选择海洋油气资源的勘探、港口码头、跨海大桥、仓储物流、海洋生物制药、石化、电力、新能源等领域的项目,将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建设运营方式、经营年限及相关的优惠条件等向社会公布,做好重要领域的项目招商工作。大力推行海洋开发建设的市场化运作,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科学依法确定海洋基础设施、海洋资源使用的收费管理办法,形成合理的收入补偿机制,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五)实施“海洋强县带动战略”。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海洋经济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加以培植,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打破行政分割和市场封锁,努力形成资源配置合理、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要逐步培育一批海洋经济“强县(市、区)”,以“强县(市、区)”推动市,以“强市”推动省,促进海洋经济强省的加快建设。

  二、深化海洋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

  海洋经济是综合性经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必须健全海洋管理机构,深化海洋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构建统一高效的海洋管理体系。

  (一)深化海洋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各级涉海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制定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和主要政策措施,协调重大海洋事务等方面职能。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体系,加强海域使用的动态管理,建立有效的跟踪监测制度,定期评估围填海区域的功能、利用状况和变化趋势。严格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完善海域使用项目审查审核、论证资质审核等行政许可项目的办事程序。严格实行审批用海项目的预审和公示制度。建立适合省情实际的海域评估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保证国家海域资源的保值增值。

  (二)完善海洋开发建设的协调机制。建立适应“以湾建港、以港兴市”需要的港湾建设管理体制和跨行政区的海洋开发协调机制,实现对厦门湾、湄洲湾等重要海湾规划、建设、管理的有效统筹,推动重要海湾的统一布局、综合功能发挥和临港经济带有序开发。跨行政区域海湾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港湾内港口、临港产业发展和大型围垦、用海等项目的建设,协调港湾内共用的航道、锚地等建设和公共通航、安全等事务,实行资源共享、设施共管、互利互惠的工作机制。加强省际、市际海洋经济领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强化对重要稀缺资源的监管。完善水域、岸线、滩涂、矿产等海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使用20万吨级以上码头和大型临港工业等港口资源应征得省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不得批准在港址保护区内建设永久性建筑或签订中长期的资源使用合约;港址保护区内不符合规划方案的在建项目、建成项目、资源使用合约由原批准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降低将来拆迁征用的损失。

  三、推进海洋教育与科技创新

  继续有效组织实施“科技兴海计划”,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海洋科技创新,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海洋经济发展的持久动力。

  (一)加强海洋教育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海洋经济发展需要,适时组建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联体的福建海洋科技研究院,建立一批包括公益型和技术推广服务型的科研院所。扩大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的海洋院系办学规模,组建海洋工程、信息学院,改善优化专业设置,推行远程教育。加强海洋重点学科建设,加大海洋教育设施和研究设备的投入,增设一批涉海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点、硕士点和国家级重点学科、本科重点专业。加强高层次科技研发人才、工程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的引进工作,加快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有效发挥领军人物作用。重视海洋行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快对海洋管理一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提升,加强海洋科普宣传教育,扶持渔民尤其是转产渔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加强海洋科技创新。积极发挥高校、研究开发机构在海洋自主创新中的生力军作用。整合科研资源,建立福建海洋生物资源研发中心,争取设立国家南方海洋科研中心和科考基地。推进海洋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对基础型、公益型和开发型科研院所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完善开放式的科研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联合国内外有实力的科研机构,共建各类海洋科技创新载体,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开展海洋生物育种、海洋药物、海水产品深加工、防治水产养殖病害等重要、急需领域的海洋科技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科技创新成果。“十一五”期间省级海洋科学支出和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与省级科学支出和科技三项费用同比例增长。

  (三)加快海洋科技项目产业化进程。建设若干海洋高技术工程中心、产业化基地和重大项目实验示范基地,支持中小海洋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方式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利用“6·18”项目成果推介会等技术转化、交流平台,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推广转化扶持的力度,推动海洋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促进企业成为海洋科技创新主体。围绕海洋产业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精心组织实施海洋科技推广工程。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创办海洋科技中介服务组织,重点建设海洋工程技术服务体系、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海洋渔业种苗和养殖病虫害防治服务体系,以及海上抢险救助技术服务体系等,提高海洋工程技术服务、海运信息服务、安全保障技术服务水平。

  四、健全海洋防灾减灾体系

  坚持“统一规划、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抗御海洋自然灾害能力。

  (一)完善风浪潮防护体系。继续推进海堤加固四期工程,启动五期、六期工程,基本完成保护千亩以上外海段的海堤强化加固任务,逐步建设延伸沿海防洪堤,提高海岸防护标准,增强海浪、海潮的防抗能力。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抓好东山、长乐、福清、平潭等重点县(市、区)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合拢加宽、老林带更新改造、沙荒风口治理、农田林网和红树林建设等,调整优化树种结构,不断增强防护林抵御台风、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的能力。抓住国家加大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建设扶持力度的契机,完善渔港配套,提升综合功能,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为重点、国家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为基础的沿海渔港网络体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二)建立健全海洋救助体系。各级政府要从事故预防、灾时救援、灾后救济等环节完善应急救助系统。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整顿、维护航行秩序,构建海洋渔业安全应急通信网和渔船船位监控体系,加强海上110报警救助系统建设,建立海上机动救援队伍,配备救助船艇及陆地交通工具等,完善海上搜救应急系统和110海上联动协调机制,提高渔业、海难事故救助能力。加强海洋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复杂海域布设一批灯标、灯桩、灯塔、浮标等助航标志,增强近海航行安全警示作用。建立健全以渔船船东互助保障为基础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海上养殖财产保险,将渔业的救灾复产纳入省救灾、救助专项补助统筹考虑,增强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三)健全海洋自然灾害预警和防范体系。利用“数字海洋”平台,加快建设海域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海洋气象、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和防御决策系统,提高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沿海重点区域划定警戒潮位,全面完成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建设任务,完善海洋应急预案体系,推进防台风和海啸反馈预警系统建设。建立三都澳、闽江口、平潭沿岸、厦门近岸海域赤潮监控区,制定省、市、县三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提高赤潮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开展海洋防灾减灾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基础探测,掌握海底地貌、地质构造、海岸变化等基本情况,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五、加强海洋法规和执法能力建设

  围绕加快海洋开发、加强海洋管理、加大海洋保护的目标,推进海洋立法工作,加大海洋执法力度,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和平台,提高依法管海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涉海法律法规。重点推进法规空白领域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加强配套制度、配套措施、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等制度的制定与检查落实。完善海域管理和海洋保护、港口管理、海洋渔业管理、海岸带管理、海洋灾害防治、海岛开发与保护等法规体系建设,形成更加完备的海洋综合管理法律制度,做到依法“管海”、依法“用海”和依法“兴海”,把海洋资源开发和管理活动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海洋执法能力建设。健全涉海执法管理机构,完善省、市、县三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体系,推进实施《福建海洋功能区划》。加快建设乡镇海域管理工作站和村级海域管理协管员制度,将海域管理工作延伸到基层。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海洋执法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当提高海洋执法人员待遇,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执法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大力改善执法手段和设施,建设省、市级海洋执法船、艇和综合码头,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措施,增强执法力度。

  (三)建立和完善海洋执法协调机制。沿海设区市和县(市)要根据闽委编(2004)5号文件精神,尽快将隶属于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渔业无线电管理等行政执法机构合并,组建综合的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形成海洋与渔业统一的综合执法体制。各涉海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理顺涉海管理部门间的职责关系,形成海洋执法合力,定期组织开展海上联合执法,维护海上安全和海洋生产、海洋交通、海域使用管理的良好秩序,建设“平安海域”。加强军地共建,维护海防安全。

  专栏十三 福建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一项新的海洋管理制度。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福建省海域和海岸带的自然属性,结合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各功能区域的主导功能和功能顺序,科学合理地安排各功能区域的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内容。目的在于为海洋管理部门对海洋开发和保护进行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提供依据,提高海洋开发的整体效益,实现海洋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区划范围为我省所管辖的海域及必要的依托陆域。北起与浙江省交界的虎头鼻、南至与广东省接壤的41号界碑之间沿海区域。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域面积36400平方公里(海岸线至领海以内的海域)。共划定各种类型海洋功能区616个,分属于10个一级类、31个二级类。其中港口航运区133个,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158个,矿产资源利用区6个,旅游区39个,海水资源利用区20个,海洋能利用区1个,工程利用区62个,海洋保护区42个,特殊功能区35个,保留区120个。

  六、强化规划的组织与实施

  进一步加强对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宣传,增强全民的海洋国土意识、海洋经济意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海洋管理意识,提高全社会保护与开发海洋的积极性,为规划的组织实施创造条件。

  实行规划目标责任制,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跟踪分析海洋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切实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检查,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建立规划中期评估制度,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海洋专项规划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经济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2]1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海岸线长,海域面积辽阔,海洋资源丰富,海洋开发的潜力巨大,充分利用海的优势,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对于拓展国民经济新的发展空间,加快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扎实推进我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的实施,现就加强海洋经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洋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海洋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为目标,着力调整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科技兴海和外向带动战略,建立健全海洋法制体系,依法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海洋经济发达、海洋产业布局合理、海洋科技先进、海洋生态环境优良、海洋管理规范的海洋经济强省。

  海洋经济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海洋经济开发实现从传统开发向现代化开发转变,从粗放型开发向集约型、生态型开发转变,形成海洋产业组合优势,实现海洋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全面提高海洋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益 ,逐步形成发达的蓝色产业带,海洋经济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海洋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协调发展。

  到2005年,全省海洋产业增加值达910亿元,占全省GDP的15%,到2010年全省海洋产业增加值达1900亿元,占全省GDP的20%,基本实现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目标。同时,建立比较完善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海洋监测监视网络、海洋环境和灾害预报系统,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取得明显实效。海洋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到2005年,全省海水水质达到国家二类或优于二类的近岸海域面积达到30%以上,到2010年达到50%以上。

  二、优化海洋渔业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海洋渔业综合效益

  大力实施耕海牧渔战略。着力调整和优化海水养殖布局,浅海养殖区域进一步向10~30米等深线推进,拓展新的养殖空间。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大力开发和推广适销对路的名特优新养殖品种。大力推广高产高效集约化养殖和生态增养殖等健康养殖方式,积极发展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在罗源湾、东山湾、三都澳等主要港湾开展人工放流增殖、封岛栽培和贝藻类底播,恢复和增加海洋生物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现代化的水产养殖基地,促进海水养殖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积极调整海洋捕捞结构。严格控制近海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强度,实现海洋捕捞产量负增长。积极鼓励和扶持发展远洋渔业,调整远洋渔业生产结构,巩固发展过洋性远洋渔业项目,加快大洋性公海远洋渔业的发展步伐,重点抓好印尼远洋渔业项目、大洋性鱿鱼钓项目、大洋性超低温金枪鱼项目等,组建若干个有实力的远洋船队和远洋渔业海外基地,提高综合经营能力和综合效益,增强竞争能力。

  大力培育水产加工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十五”期间,我省重点扶持50个产值高、科技含量高、效益好、辐射能力强的水产龙头企业和100个省部级名牌产品。积极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鼓励发展各类渔业中介组织,实施渔、工、贸、科一体化经营,推进渔业产业化。积极抓好水产品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精深加工能力,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

  加强渔业流通体系建设。重点扶持规范福州、厦门、泉州三个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展福州、厦门两市贝类净化上市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全省各市及主要产区。加快水产品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拓展国际和国内市场,促进水产物流业的发展。

  加快水产种苗体系建设。“十五”期间,重点建设2-3个国家级原种场、15个省市级原(良)种场和一批重点县(市、区)种苗场,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引进、选优、繁育和推广,提高水产养殖品种的苗种质量和原(良)种覆盖率。

  大力支持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十五”期间,重点建设10个一级渔港和一批二级渔港,完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

  三、大力发展海洋二、三产业,提高海洋综合开发水平

  积极发展海洋港口和海洋运输业。保护港口岸线和航道资源,建设和完善省内一批良港。积极发展海洋运输船队,建设结构合理、技术装备水平高、具备远洋运输能力的现代化船队,实现规模经营,带动港口经济全面发展。

  积极拓展滨海旅游业。依托沿海城市和滨海旅游胜地,合理规划、利用、开发和保护滨海自然及人文旅游资源。加强滨海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海洋特色旅游、生态旅游,提高文化品位,拓展集旅游观光、科普考察、餐饮娱乐、休闲度假等为一体的滨海旅游业。?

  积极发展海洋工业。改造提高海洋机械、船舶制造与维修业。按照开源与节流并举、利用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在不影响海岸线、堤坝、地质遗迹和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巩固发展石英砂、花岗岩等滨海矿产开采与加工业。进一步加大台湾海峡油气资源勘探的力度,为开发油气资源打下良好基础。

  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海洋医药、海洋生物工程技术,建立海洋药物科研开发生产基地。大力开发高附加值、市场前景好的海洋医药和保健产品,建立健全我省海洋药物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生产体系。积极开展利用风能、波浪能、海流能等海洋自然能资源的基础研究,以及海水淡化技术研究。

  加快海岛及半岛的开发与建设。加大海岛和半岛开发的投入,努力改善海岛及半岛的基础设施,重点支持县级、乡镇海岛的水、电、路、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适应两岸直接全面“三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扩大海岛的对外开放水平,在平潭、东山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资源条件较好的海岛建立海洋经济开发区,以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为重点,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开发大嵛山、西洋、三都、黄岐、琅岐、江阴、湄洲、南日、紫泥、大嶝、鼓浪屿等岛屿,逐步建成海洋渔业基地、水产增养殖基地、海洋新兴产业基地和旅游胜地。

  着力推进“数字海洋”工程。加大海洋信息服务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建立完善海洋空间地理信息系统和海洋信息化体系,实现海洋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可视化,不断提高海洋开发管理水平和控制力。

  四、增加海洋产业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海洋投入机制

  加大海洋经济开发与综合管理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海洋经济开发与综合管理的专项投入机制,加大对海洋经济开发与综合管理的投入。2002年,除省财政预算安排460万元外,从省长专项资金中再安排400万元,用于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示范项目的建设。“十五”期间后三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发展远洋渔业、水产加工流通。

  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投入产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逐步完善海洋产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政策,对海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用海等提供优惠,降低项目投入成本,科学确定海洋基础设施项目的使用收费办法,形成合理的收入补偿机制。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按企业化管理和运作的方式开发海洋产业项目。沿海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我省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海洋产业项目的储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海洋产业开发项目的内容、投资估算、项目建设运营方式、经营年限及相关的优惠条件、存在的风险等向社会公布,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

  吸引社会多元资金投资开发海洋产业。要积极推动各种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实现规模经营。国有海洋产业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优化重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形成一支海洋开发的重要力量。要大力实施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在资源、区位、产业基础条件优越的地区,有步骤地建立优势型和综合型的海洋开发基地,对全省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现有已建成投产的海洋基础设施,要探索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通过经营权出让的方式回收建设资金,用于新项目的投资建设。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海洋产业项目投资开发。对海洋基础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债券,积极支持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建设海洋产业开发项目。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海洋产业项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收益权的出让、转让和抵押。

  五、积极扩大对外开放,拓展海洋产业外向空间

  积极扩大海洋产业的对外开放。抓好海洋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闽台渔业合作开发区建设。引导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境外大商社、大财团的资金投向浅海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滨海旅游、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专门人才及现代化管理模式,改造提高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尽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海洋经济信息网络,加强国际海洋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合作,鼓励省内具备条件的海洋与渔业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增加出口创汇。

  加强闽台合作与交流。继续做好两岸直航试点工作,努力促进海峡两岸全面“三通”。加快对台贸易发展步伐,促进对台小额贸易健康发展。继续办好台商投资区和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鼓励台商在区内创办海洋与渔业产业,积极引进台湾资金、技术、管理和优良品种,建设外向型、高科技、现代化的海洋与渔业闽台合作示范基地。

  六、积极推进科教兴海,提高产业整体素质

  重视海洋科技教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快培养和引进我省急需的海洋科技和管理重点人才、海洋科技实业家、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专家和海洋优势学科带头人。建立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制定择优、平等、竞争的用人政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继续办好与海洋有关的各类院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海洋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培养适用人才。

  大力开展海洋科技普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海洋国土意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海洋经济意识和海洋管理意识。 大力开展海洋职业技术教育和海洋科技普及工作,建立健全沿海县(市、区)、乡(镇)的海洋科技推广体系,全面提高海洋各产业劳动者的素质。

  积极推进海洋科技创新和科技攻关。各级政府要加大海洋科技投入力度,“十五”期间,要把海洋高技术开发研究和应用及其产业发展作为“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经费”重点投向之一。组织海洋科技攻关,重点做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培育、海洋制药和海洋环保技术等的研究和应用。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海洋高新技术,广泛开展区域间和国际间的海洋科学技术合作和联合攻关,提高海洋开发的科技水平和整体效益。对于重大海洋科技攻关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招标的方式,鼓励海洋科研单位、高校科技人员联合攻关。

  深化海洋科教体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对全省现有的海洋科技力量进行整合,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有步骤地建立海洋研究与开发工程中心。鼓励和支持开放、竞争、流通、协作的海洋科技发展模式,组织高校和科研单位与沿海市县结对子,帮助海洋开发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有效地促进海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办海洋科技开发实体和科工贸联合实体,鼓励涉海单位和专家以技术入股方式参与海洋产业开发企业的开发,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进科工贸、产学研一体化,促进海洋开发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化,加速实现产业化。

  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提高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大力加强海洋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强化海上监督管理和渔业法制教育,严厉查处电、炸、毒鱼等非法活动,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科学、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岸线,加强典型海洋生态、海洋自然景观,历史人文和地质遗迹等海洋自然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滨海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好海岛自然资源。加强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管理和保护,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重要海域、海岸、岛屿、湿地、自然遗迹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新建一批濒危、珍稀海洋物种保护区。积极建设人工鱼礁区,切实改善重点海域、海湾的海洋环境质量。“十五”期间后三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建设人工鱼礁、封岛栽培、人工放流等渔业增殖活动。建立海岸带综合开发保护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十五”期间,要加快建设实时、立体的海洋监测监视网络,“十五”期间后三年,每年安排600万元(其中省计委安排300万元,省财政安排300万元)用于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建设,重点建设好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同时新建或与国家海洋局共建10个海洋监测观察站和一批监测点。建设好国家“863”课题“台湾海峡海洋环境与资源实时动态监测及信息服务系统”福建示范区项目,确保项目资金配套落实,全面提高海洋环境与资源监测监视和预警预报能力。

  建立健全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加强海洋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海洋防灾减灾意识。继续抓好海岸防护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形成多林种、多层次的林带防护屏障。加强海洋气象服务预警系统建设,完善防台风预案,进一步健全包括海洋气象、海洋通讯、海洋环境、海洋灾害、赤潮监测在内的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防御系统,切实做好风暴潮预报和台风期间海上养殖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用先进技术设备装备海洋预报台和观测站,增加海洋浮标站,提高海洋实时探测能力和预警预报准确性。建立海洋专业救助和群众性联防互救相结合的救助体系,提高应付突发性海难事件的能力。

  八、健全海洋管理机制,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

  强化海域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审批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省市县(市、区)收取的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财政外,“十五”计划期间,全部用于海域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

  建立健全地方海洋法规体系。加快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管理、海岸带管理、渔港管理、船舶管理、无居民岛屿管理、海上抢险救助和治安防范等地方性海洋法规的立法步伐,把海洋开发和管理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加强海洋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海洋执法力量、手段和执法装备建设,强化海上执法管理,确保各项海洋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十五”期间后三年,每年由省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管理及装备建设。

  切实加强海洋宏观管理与领导。充分发挥福建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积极研究制定海洋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全省海洋开发和管理。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海洋管理机制,各有关涉海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协调一致,密切合作,形成海洋开发与管理的整体合力。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编:冯川叶)


上一页  
[1] [2]
 
相关稿件
 
查看文章评论
匿名发表  您在以匿名发表时可以输入昵称 如果您是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在下面输入有效的用户名密码。  
  昵称 密码  
   
中国网 人民网 新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央电视台 中青网 中国经济网 国际在线 中广网 中国台湾 中新网 华夏经纬
光明网 中国政府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新浪 搜狐 网易 TOM 腾讯QQ 凤凰网 千龙网 中国江苏网 广西新闻网
中安在线 大河网 北青网 红网 南方网 中国江西网 青海新闻网 大连天健网 金黔在线 沈阳网 北国网 云南网
中国吉林网 北方网 四川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 长城在线 大众网 大江网 天山网 内蒙古新闻网 东北网 东北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江西今视网 每日甘肃 南海网 荆楚网 华龙网 西藏新闻网 东方网 新华报业网 黄河新闻网 陕西西部网 浙江在线 四川在线
陕西金号网                      
策划:刘伟泽 蔡忠  编辑:海西行报道组  设计:戴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