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法宝。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是不断推进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和紧迫任务。
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正司法,不断推进刑事检控
与诉讼监督工作
刑事检控与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刑事检控和诉讼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权;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从广东的实际出发,当前要突出以下重点:
在刑事检控工作中突出打击犯罪。要全面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控工作,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要依法严惩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保障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突出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和保障创新型社会建设;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各类犯罪,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改革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工作方式和机制,建立健全刑事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事审判之间的衔接机制,提高司法效率。
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突出保障人权。要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四个切实加强”:切实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侦查监督,着力纠正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动用侦查手段、违法取保候审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着力纠正程序违法、裁判错误等问题;切实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着力解决减刑、假释和其他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各种突出问题。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突出维护司法公正。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行政审判不公的问题,加大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力度。同时,要依法稳妥地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新领域,重点突出“五个积极”:积极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积极探索对民事调解和行政赔偿调解活动的检察监督;积极探索和开展督促起诉工作;积极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强化同级监督;积极运用民事行政侦查权查处民事行政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
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探索反腐败工作新举措
要适应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工作。
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着眼于惩治腐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要着重探索和建立四个方面的制度机制。一是举报线索管理制度。要健全鼓励群众实名举报的制度,加大对举报人保护和奖励的力度;完善初查评估制度,对案件线索实行分类处理,探索线索二次分流机制,对存查、缓查的线索实行二次评估。二是侦查情报信息制度。要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争取将与职务犯罪侦查密切相关的户籍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电信部门等方面的信息,纳入侦查信息管理系统;要努力实现检察局域网与有关国家机关网站联网,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三是侦查一体化机制。要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上级检察院要采取交办、领办、参办、督办、提办等多种办案方式,支持与督促下级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四是职务犯罪嫌疑人追逃长效机制。要拓宽境外缉捕、追赃、取证的途径和渠道,完善境内外追逃、追赃制度,探索由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诉,追回外逃贪官资产的办法。
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着眼于保护干部和服务发展。要切实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力度,着重探索和建立四个方面的制度机制。一是职务犯罪风险评估制度。探索对国家机关及国有单位的工作制度和规程进行审查,作出腐败风险评估,并提出预防报告。二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作制度。建立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的线索移送与协查制度、信息交流与情况通报制度、预防宣传教育和监督制度、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三是“检察约谈”制度。对管理制度明显缺位、管理松散、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或有职务犯罪苗头的单位和职务犯罪频发的单位,检察机关应约谈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四是“教育、建议、纠正、查处”四位一体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要根据有关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运行情况、违法违纪程度,分别采用教育、建议、纠正、查处的监督方式实施监督,最大限度地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拓展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新形式
要以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不断创新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拓展检务公开工作的新方式和新内容,实现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全方位监督。进一步创新检务公开的方式,定期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采取把人民群众“请进来”的方式,让人民群众直观地了解、监督检察工作;进一步发挥特约检察员的作用,邀请特约检察员参加重大疑难个案的讨论、自侦案件的讯问、查封冻结扣押款物的执行等办案过程,对其中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直接进行监督;将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检务公开的重点内容,着重抓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反贪、反渎职侵权检察、民事行政等部门检务公开的落实;建立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新形式,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等制度,定期公布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地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拓展与人大代表沟通的新途径和新形式,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对检察工作的经常性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实现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要逐步建立起人大代表的联系档案,制定登记、送阅、承办、答复等接待处理细则,对人大交办的事项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答复,限期办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式,主动征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落实整改。
拓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新举措和新机制,加强对重点办案环节的外部监督。要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要规范选任条件,创新选任程序,探索由专门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由人大常委会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要加强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通过细化监督内容,规范监督的时机和方式,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贯穿于检察机关办案的全过程,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要努力拓展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监督渠道,着重完善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郑
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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