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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定期通报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2008-09-18 17:29:52    |  文章来源: 东南网-福建省教育厅   
 

  日前,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将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

  据介绍,这项制度的具体做法是:每年两次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全省国家助学贷款进
展及学生履约情况。对违约三个月以上的毕业生由其高校在学校网络上公布;对违约一年以上的,经银校核实确认后,可按合同约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省级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在相关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布贷款学生的详细信息,以强化学生信用意识,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通知要求,学校要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前、贷中及贷后管理:学校应按规定设立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学生贷款的申请和初审及其他资助工作;按规定筹集、缴交风险补偿金;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采集有关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跟踪了解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及时向经办金融机构(包括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下同)提供借款学生相关信息资料,协助经办行做好贷款的变更、终止、毕业生债务确认及违约贷款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及学生诚信教育活动。

  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省级协调小组要研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绩效评价体系,对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通过给予适当成本补助、奖励、表彰等方式,提高经办银行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同时省级协调小组将对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把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机构建设、贷款审批和贷款覆盖率、满足率、贷款学生违约率以及毕业生就业率等指标作为考核高校办学水平和领导业绩的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并相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评先表彰。具体绩效考评及奖惩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责编: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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