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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台湾媒体报道,民进
党“立院党团”就“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刑事豁免权”之保障范围等,所提出的暂时处分申请及“释宪案”,“大法官”25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两个“释宪”理由法定要件不合,决议不受理,暂时处分申请一并驳回。
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立委”申请“释宪”,除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须就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始得为之。
“释宪”理由
不符法定要件
但民进党提出的两个“释宪”理由,一是,“立法院”以“总统”涉及贪污等刑事案件,三度审查与表决罢免“总统”案,其中第三次罢免案,并以台北地检署的机要费案起诉书作为依据,认有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之疑义,与“立法委员”行使罢免权及弹劾权均有重要关联。
二是,“立法院”去年1月修正通过的“法院组织法”,新增第六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有关侦查现任“总统”之规定,有抵触“宪法”第五十二条之疑义;“刑事诉讼法”第一七六条之一有关作证之义务,未对现任“总统”为除外规定,有抵触“宪法”第五十二条之疑义,亦与“立法委员”行使“立法权”有关。
“大法官”审理认为,申请人并未行使弹劾之职权,申请书也没有叙明在审查罢免案时,有何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发生疑义之情事,与申请要件已有未合。
应先行使
法律修正职权
至于申请“释宪”的第二个理由,大法官认为“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之权,法律之制定或修正专属“立法院”之职权,基于维护“宪政”秩序及法治原则之职责,“立委”于制定、修正法律时,本应自行审定符合“宪法”意旨之法律条文。
对于通过的法律,在经过相当时日后,“立委”如认有“违宪”疑义,原则上须先提出修正案,使其回复“合宪”状态。
基于“释宪”理由与法定要件不合,“大法官”决议不受理。申请人要求审理中的机要费案,停止诉讼程序的暂时处分声请,因“释宪”申请已不受理,一并被驳回。
民进“党团”怨:
搞了一个多月
在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以“不适格”的理由,驳回民进党的“释宪案”。民进党“党团”虽表示“尊重、接受”,但仍一一反驳大法官不受理的理由,并忍不住抱怨“有没有适格,搞了一个多月才搞出来!”
虽然抱怨的意见很多,但民进党方面也坦言,当初为了“党团”适格性的问题,“想了很久”,但是提“释宪”就像打官司一样,对于结果“谁也没办法臆测”。
“法务部“也”释宪”
张熙怀心寒
负责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的台北地检署公诉主任检察官张熙怀,针对台湾“法务部”奉命就“国务费案”研究是否提出“释宪”,张熙怀日前以“寒心”表达他的心情。
张熙怀同时表示,台北地院裁定开放阅卷后,检方已前往阅卷,认为包括扁妻吴淑珍等被告的事证明确,欢迎被告认罪协商,公诉人的门永远敞开。
张熙怀还指出,公诉检察官前往台北地院论告,是在延续侦查检察官的战线,如今,被告律师团在法庭外的想法,却由“法务部”来奉命对“国务费案”研议“释宪”,犹如在征战中,叫他们打退堂鼓,他希望“法务部”能够妥善处理,否则上级长官的作为,定会让基层检察官感到心寒。
阿扁要“释宪”
尤如小偷告警察
台“行政院长”苏贞昌指示“法务部长”施茂林就机要费案申请“释宪”,亲民党“立院党团”25日举行记者会,痛批此举好比小偷偷东西被警察抓到,还告警察妨害人权。
“橘委”张显耀表示,如果“立法院”召开临时会,亲民党团将要求苏贞昌、施茂林及检察总长陈聪明到“立法院”专案报告并备询。
亲民党“党团副总召”吴清池表示,“法务部”包庇贪污的陈水扁,还主动申请“释宪”,实乃天下大笑话。
阿扁又出歪招
修法解决特别费案
陈水扁昨天提出,如果“国务机要费”透过“释宪”解决,“首长特别费”是不是要透过修法解决的说法,中国国民党发言人苏俊宾回应说,“国务机要费”和特别费目前都进入司法程序,如果透过政治协商解决,对司法是一种伤害,领导人有这种思维,实在匪夷所思。
虽然了解内情的人都认为“国务机要费”和“特别费”是不同案子,但重点在于,一般民众无法认知两者不同。面对民进党极力将“国务机要费”和“特别费”绑在一起,国民党目前还是一筹莫展。
阿扁特权
“捍卫绝对贪腐”
《中国时报》26日发表社论说,最近一阵子,陈水扁所享有的“特权”突然膨涨许多,讽刺的是这些忽然扩张出来的“特权”,既不是“修宪”,也不是“宪法”解释所赋予的,而是一桩因为涉及陈水扁贪腐的诉讼案,被突然创设发明出来的。这两天先是由律师团唱作俱佳的召唤,行政官员与绿营“立委”接替呼应,陈水扁再在这种规划好的“千呼万唤”下正式表态,就“宪法”五十二条“总统”“不受刑事诉究”的规定,正式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申请“释宪”。这个动作无异宣告,陈水扁还不只是想摆脱“一审判决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诺,更意图将这些被“虚拟”出来的“特权”,藉由大法官解释加以“实质”化。台湾真正的“宪政”危机,其实在这里:
惟有特权才能捍卫贪腐,绝对的特权捍卫绝对的贪腐!